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4-09-03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鲁食药监食生函〔2014〕38号 |
发布日期 | 2014-09-03 | 生效日期 | 2014-09-0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14年上传时原文和附件下载地址一样,18年4月2日检查修改,发现没有官网下载链接,在山东省食药监官网上搜不到该条法规,所以将附件删除。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做好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使用制氮机自制用于食品包装充氮保护的氮气的食品企业,要按照《批复》要求,积极准备申办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2015年3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不得生产和使用。
二、在准备申证期间,该类企业对自制的氮气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2012)全项检验,企业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以生产和使用,检验不合格,立即停止生产使用。
三、各市局要对本辖区该类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告知企业相关文件精神,督促企业尽快对用于食品的自制氮气依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监督检查时,要查验其检验报告,严禁食品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氮气。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