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4-06-30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
发布日期 | 2014-06-30 | 生效日期 | 2014-06-3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