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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4-05-09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发布日期 2014-05-09 生效日期 2014-05-09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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