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4-05-29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 |
发布日期 | 2014-05-29 | 生效日期 | 2014-05-29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3〕34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