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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5修订版)

时间: 2005-01-17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5〕15号附件
发布日期 2005-01-17 生效日期 2005-03-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酿造食醋:原料→原料处理→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灭菌→灌装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酿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发酵、灭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酿造食醋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化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调配、灭菌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具备防蝇、防鼠、防虫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设备(或酶法液化、糖化设备);3.酒精发酵设施;4.醋酸发酵设施;5.淋醋设施;6.贮存设备;7.灭菌设备;8.灌装设备和包装设备。

仅以酒精为原料的食醋生产企业可不要求1~3项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食醋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食醋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标准;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证明。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蒸馏装置(仅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食醋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总酸(以乙酸计)

 

4

游离矿酸

*

 

5

总砷(以As计)

*

 

6

铅(以Pb计)

*

 

7

黄曲霉毒素B1

*

 

8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9

菌落总数

 

10

大肠菌群

 

11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12

不挥发酸

 

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

13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14

标签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总酸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两种食醋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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