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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办法》

时间: 2024-08-14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14 生效日期 2024-08-1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为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的规定,丰富了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方式。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各类约谈情形进行了整合和完善,进一步丰富了责任约谈的应用场景。但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要涉及约谈对象和约谈情形两方面内容,未明确约谈组织方式、组织程序、跟踪整改等具体事项。工作实践中,因缺少具体制度指导,责任约谈应用较少,且存在组织程序不统一、约谈整改不闭环等情况,影响了责任约谈作为柔性执法手段、风险防控措施和行政指导工具的作用发挥。为更好发挥约谈手段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有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有必要建立统一、完整、闭环的食品生产经营约谈管理制度。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约谈情形、约谈组织、约谈程序、跟踪整改、结果应用等内容,有效期5年。

(一)明确制定目的。责任约谈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指导作用,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二)细化约谈情形。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约谈情形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细化确定了6种具体约谈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三)规范约谈程序。明确了约谈工作的组织程序、约谈流程、参加人员、文书制作、结果应用等具体事项,确保约谈工作规范、高效、权威。

(四)强调跟踪整改。规定了约谈对象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约谈机关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工作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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