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酪蛋白酸盐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3-12-20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办食品函〔2013〕517号 |
发布日期 | 2013-12-20 | 生效日期 | 2013-12-2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酪蛋白酸盐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中乳协〔201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酪蛋白酸钠(酪朊酸钠)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酪蛋白酸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于酪蛋白酸钠以外的其他酪蛋白酸盐,如需开发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按照使用目的和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审查批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