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1-03-24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
发布日期 | 2011-03-24 | 生效日期 | 2011-03-2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