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1-06-07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
发布日期 | 2011-06-07 | 生效日期 | 2011-06-0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10)。生产经营已列入GB2760和我部公告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当按照GB25594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执行。以往公布的食品用酶制剂质量要求与GB25594不一致的,应当按照GB25594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