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鲁市监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生效日期 | 2024-01-02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2026-01-01 |
备注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激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激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药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积极推进“食安山东”“品质鲁药”建设,提升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激励目的
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地,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积极性,鼓励各市、县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提高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药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评议激励对象
全省16个市。
三、评议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9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评议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3号,以下简称《药品安全评议办法》),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等,具体评议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一)食品药品安全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和辖区内药品舆情管理等。
(二)年度重点工作。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三)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四)即时性工作。包括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四、评议激励程序
(一)制定评议方案及细则。每年7月31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会同省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确定年度食品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细则。
(二)提报资金预算。每年8月31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分别依据《食品安全评议办法》和《药品安全评议办法》提报下一年度评议激励资金预算。
(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分别根据年度食品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细则对16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议,拟定初步评议结果,将评议结果A级的市、食品安全评议名次较上年前移2个及以上的市、药品安全评议名次较上年前移5个及以上的市作为拟奖励市,年底前,根据省财政统一安排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四)拨付激励资金。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将初步评议结果报省食药安委领导审定后,确定最终奖励市名单。次年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确定的奖励市名单,将奖励资金下达相关市。
五、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根据食品和药品安全工作评议结果分别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按工作评议结果A级的每个市最高200万元,食品安全评议名次较上年位次前移2个及以上的、药品安全评议较上年位次前移5个及以上的每个市最高100万元(同时出现评议A级和位次前移符合奖励两种情况的就高奖励)。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评议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评议激励办法,对先进典型县进行奖励。财力较好的市可统筹自有财力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县的奖励力度。
(二)各市要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围绕深化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细化制定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对于奖励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食品药品安全提升相关资金统筹使用,集中力量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推进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各市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分别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备案。
(三)各市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要联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各市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效果。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字〔202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