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
时间: 2013-05-22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
发布日期 | 2013-05-22 | 生效日期 | 2013-05-22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给予添加菌种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改版过渡期的请示》(中乳协〔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