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3-05-03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
发布日期 | 2013-05-03 | 生效日期 | 2013-05-0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