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咨询答复等工作的函
时间: 2013-05-14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3〕396号 |
发布日期 | 2013-05-14 | 生效日期 | 2013-05-1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标准咨询答复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56号),现请你中心开展以下工作:
一、做好标准咨询答复工作。请及时做好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企业和个人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的咨询答复工作,并对咨询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拟定标准问答材料的建议。
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沟通工作。请及时组织研究新闻舆情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做好标准解读和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标准。
三、协助做好标准解释工作。需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出解释的,请提供标准解释的研究意见。
请你中心完善上述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做好标准研究、咨询答复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