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3-05-15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3〕397号 |
发布日期 | 2013-05-15 | 生效日期 | 2013-05-1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对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饮料产品豁免标示食品营养标签的函》(中饮协〔20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款“包装总表面积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