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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1-05-17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发布日期 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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