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2-09-20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 |
发布日期 | 2012-09-20 | 生效日期 | 2012-09-2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6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二、关于进口食品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标识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