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
发布日期 | 2006-12-27 | 生效日期 | 2006-12-2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叶类:鲜叶→杀青→揉捻→干燥。
花类:杭白菊:鲜花→拣剔→杀青→干燥。
贡菊:鲜花→拣剔→干燥。
其他花类:鲜花→ 拣剔→干燥。
果(实)类:鲜果(实、根茎)→拣剔→(切片)→干燥。
混合类:原料→拣剔→拼配→(打碎)→包装
分装加工:原料→拣剔→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中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2.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的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3. 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干燥、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叶类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包装设备。
2.杭白菊生产必须具备杀青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包装设备。
3.贡菊及其他花类、果(实)、根茎类、混合类生产的设备视具体生产工艺而定,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4.分装加工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8862-2002《原产地域产品 杭白菊》;GB/T 20358-2006《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T 20353-2006《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产品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独立的审评场所;(二)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样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量器具;计时器等);(三)天平(1mg);(四)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五)台秤;(六)天平(0.1g)。
七、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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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净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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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规定执行。 |
3 |
感官品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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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4 |
水分 |
√ |
√ |
√ |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
5 |
含杂率 |
√ |
√ |
√ |
执行标准中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
6 |
总灰分 |
√ |
√ |
* |
限量指标:≤8.0%。 |
7 |
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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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限量指标:≤5.0mg/kg |
8 |
六六六总量 |
√ |
√ |
* |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
9 |
滴滴涕总量 |
√ |
√ |
* |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
10 |
三氯杀螨醇 |
√ |
√ |
* |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
11 |
氰戊菊酯 |
√ |
√ |
* |
限叶类;限量指标:≤0.5mg/kg |
12 |
二氧化硫 |
√ |
√ |
* |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以SO2计):≤0.5g/kg。 |
13 |
敌敌畏 |
√ |
√ |
* |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0.2mg/kg。 |
14 |
乐果 |
√ |
√ |
* |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1.0mg/kg。 |
15 |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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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抽取其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Kg(以净含量计)。所抽样品应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6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
九、其他要求
本产品允许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