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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时间: 2006-12-27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发布日期 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除方便面之外的食品。该类食品包括主食类,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等;冲调类,如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主食类: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或不经调粉)、成型(或不经成型)、熟制、干燥(非脱水干燥产品除外)、冷却、包装等过程。

2.冲调类: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熟制(或部分原料熟制)、成型或粉碎、干燥(或不经干燥)、混合、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使用。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熟制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4.干燥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2.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3.微生物污染。4.脱水干燥工艺的主食类产品复水性(率)低。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其他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材料库房、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各生产场所的环境要采取控制措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主食类:

(1)原辅料处理设施(如:清洗设施、浸泡设施、粉碎设备、胶磨设备等);(2)调粉设备(如:和面机等);(3)成型设施(如:榨条机、切片(条)机、复合压延机、刀具等);(4)熟制设备(如:蒸煮机等);(5)干燥设施(如:热风干燥机、冷冻干燥机等);(6)冷却设施(如:冷却装置、冷却间等);(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2.冲调类:

(1)原辅料处理设施(如:清理设施、脱壳设备、浸泡设施、破碎设备、胶磨设备等);(2)熟制设施(如:蒸煮机、烘烤箱、炒锅等);(3)成型设备(如:造粒机、压片机等);(4)粉碎设备(如:粉碎机等);(5)干燥设施(如:热风干燥机等);(6)混和设备(如:混合机等);(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企业还应具备满足生产的其他设备或设施,如旋振筛、搓丝机、松条机、熟化装置、灭菌设备等。

四、 产品相关标准

GB 19640-2005 《麦片类卫生标准》;QB/T 2652-2004《方便米粉(米线)》;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其他方便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允许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

调味料包等如有外购情况的,应对其进行进货验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其他方便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灭菌锅;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6. 微生物培养箱;7.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其他方便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其他方便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

 

4

复水性(率)

适用于脱水干燥工艺的主食类产品

5

酸价

*

适用于经油煎炸产品、含肉类的产品及含肉类的调味料包部分

6

过氧化值

*

适用于经油煎炸产品、含肉类的产品及含肉类的调味料包部分

7

总砷

*

 

8

*

 

9

*

适用于面制品

10

黄曲霉毒素B1

*

 

11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

*

根据产品情况选择测定

12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根据产品颜色选择测定

13

抗氧化剂: BHA、BHT

*

适用于方便米饭、方便粥

14

菌落总数

 

15

大肠菌群

 

16

沙门氏菌

*

 

17

志贺氏菌

*

 

18

金黄色葡萄球菌

*

 

19

霉菌

*

适用于冲调类产品

20

标签

 

 

21

企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注:检验项目的标准要求依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主食类和冲调类分别抽样。抽取产量最大的主导产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20个销售包装(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纯麦片类产品允许分装。 

  2.主食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如自行加工调味料包,其调味料包应满足相应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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