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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时间: 2012-02-28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62号
发布日期 2012-02-28 生效日期 2012-02-2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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