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用“山东食链”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的通告
发布单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鲁市监通告〔202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 生效日期 | 2022-04-1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启用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山东食链”),实行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山东食链”记录食品信息、连通上下游,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实现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已经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山东食链”端口对接或批量导入等方式上传有关数据。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
三、2022年6月30日前,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山东食链”上完成注册,并上链使用。电脑端可通过360、QQ等浏览器登录“山东食链”网站(https://sdsl.amr.shandong.gov.cn/login)进行用户注册。手机端可在微信小程序、爱山东APP中搜索“山东食链”进行用户注册。
四、2022年7月1日起,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以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全部使用“山东食链”,先行实现全程追溯。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山东食链”规程,准确、完整、及时上传各类食品信息。上链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视同建立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
六、“山东食链”系统部署在山东省政务云平台,系统采用先进数据保护工具,上链相关信息安全防线牢靠,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山东食链”应用的指导工作,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山东食链”,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