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 生效日期 | 2022-01-29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净化市场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
二、严格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海关部门要督促食品进口商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已经进口的,立即停止销售。
三、严格网络交易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加强对“含金银箔粉食品”“可食用金银箔粉”的网络交易监测,及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依法采取下架等处置措施。
四、严格广告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宣传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虚假违法广告。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组织专家开展健康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倡导科学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坚决遏制“食金之风”。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