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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含1号和2号修改单内容)

时间: 2004-12-23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发布日期 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5-01-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申证单元为1个,即黄酒。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黄酒。只进行黄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为黄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 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米 → 浸米 → 蒸饭 → 落缸(罐) → 糖化发酵 → 压榨 → 调色

曲、酒药、酒母、水                      ↓

成品黄酒 ← 灌装封口 ← 酒杀菌 ← 过滤 ← 勾兑 ← 陈化贮存 ← 煎 酒

↑                                ↑

容器清洗消毒                       酒坛清洗杀菌

加工灌装的基本流程为:

原酒 → 勾兑 → 过滤 → 酒杀菌 → 灌装封口 → 成品黄酒

容器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发酵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

2.酒的勾兑配方控制。

3.容器清洗控制。

4.成品酒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酸败问题。

2.成品感官及主要质量指标不合格。

3.成品中有异物残留。

4.成品微生物超标,以及出现浑浊等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黄酒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检验室和成品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制曲(外购曲除外)、糖化发酵、压榨、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

制曲间应满足制曲过程中必要的温度、湿度、面积、空间、通风的要求。严格控制培养温、湿度,保证曲种在无污染和良好环境中生长、繁殖。

黄酒企业如有废水、废气排放的,应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生产区应设置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黄酒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制曲设备(外购曲除外);2.浸米设备;3.蒸煮设备;4.糖化发酵设备;5.固液分离压榨设备;6.过滤设备;7.杀菌设备;8.贮酒设备;9.勾兑配酒设备;10.容器清洗设备(瓶装酒至少具备半自动洗瓶设备及灯检设备);11.生产瓶(袋)装酒企业还必须具备a.定量灌装、包装设备;b.封口设备;c.生产日期标注设备。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必须具备上述6~11的必备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17946-2000《绍兴酒(绍兴黄酒)》,GB/T13662-2000《黄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黄酒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上使用的主要原料应符合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酒药、麦曲、麸曲、酒母、包装容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酒药、麦曲、麸曲、酒母以及培菌、制酒、酒母的原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或筛选处理,不合格者不准投入生产。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水浴锅;(四)电炉;(五)计量器具;(六)酒精计(分度值0.2);(七)测酒精度用温度计(分度值0.1℃);(八)酸度计(精度0.02pH);(九)灭菌锅;(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微生物培养箱;(十二)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黄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总糖    
4          非糖固形物  
5          酒精度  
6          总酸  
7          氨基酸态氮  
8          挥发酯 * 绍兴酒(绍兴黄酒)检验项目
9          pH    
10       氧化钙    
11       β-苯乙醇   * 稻米类黄酒检验项目
12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等) * 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3       黄曲霉毒素B1 *  
14       *  
15       菌落总数  
16       大肠菌群 *  
17       标签    

  (二)判定原则。   注:1.依据标准:GB/T13662,GB17946,GB2758,GB2760,GB10344。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料(原料与配料)、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产品标准号、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质量等级的应标明质量等级。绍兴黄酒还应标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绍兴加饭(花雕)酒应标明酒龄。 

  1.符合发证条件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2)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3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 

  2.不符合发证条件 

  检验项目中除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或3项指标(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取的该种产品的种类按袋装、瓶装、坛装顺序抽取。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相同质量等级,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一)净含量小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6个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少于3000毫升,抽样样品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 

  (二)净含量大于等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4个包装,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个包装。 

  上述抽样样品分成2份, 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中应写明产品类型(或糖分)、质量等级。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将“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删除;增加“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作为*号项目以及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2号)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在“加曲”后增加“(或部分酶制剂和酵母)”。 

  四、产品相关标准 

  增加QB/T2746-2005《清爽型黄酒》。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将“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挥发酯”备注栏中的内容更改为“绍兴酒(绍兴黄酒)和稻米类清爽型黄酒检验项目”。“挥发酯”作为稻米类清爽型黄酒发证、监督、出厂检验项目;作为其他黄酒的*号项目以及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在“注:1.依据标准”中增加QB/T2746。“在“注:2.”最后增加下列文字:清爽型黄酒产品名称应明确标示“清爽型黄酒”,还应标注产品“类型”。 

  (二)判定原则。 

  将1.符合发证条件(2)更改为:“清爽型黄酒总糖、pH、氧化钙、β-苯乙醇、挥发酯5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余检验项目均合格;其他黄酒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3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余检验项目均合格”。 

  将2.不符合发证条件更改为:“清爽型黄酒检验项目中除总糖、pH、氧化钙、β-苯乙醇、挥发酯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或5项指标(总糖、pH、氧化钙、β-苯乙醇、挥发酯)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其他黄酒检验项目中除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或3项指标(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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