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企业标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时间: 2021-10-28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2021年第 34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生效日期 | 2021-10-28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为方便消费者识别乳制品的食用期限,避免食物浪费,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文字说明内容可以印制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具体日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清晰喷码或打印在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