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
时间: 2009-04-13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09-04-13 | 生效日期 | 2009-04-1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甘肃省地方标准拉面剂中焦亚硫酸钠使用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发〔2009〕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焦亚硫酸钠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制品,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