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蛋清粉使用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2-03-12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2-03-12 | 生效日期 | 2012-03-12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蛋清粉作为澄清剂在葡萄酒生产中使用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蛋清粉(蛋清蛋白粉,鸡蛋白粉)属于普通食品,可以在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中使用,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