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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迁址”的解读

时间: 2020-07-17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7 生效日期 2020-07-1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是指将原有生产场所迁离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原生产地址,包括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也包括虽然未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但已迁离原生产场所地址的。根据本条款,只要迁址的,无论是否迁出原发证监管部门管辖范围,都要重新申请许可。对于未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但已迁离原生产场所地址的,食品生产者应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其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持有的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对于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到迁出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向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生产场所的扩建,包括在原有生产场所基础上扩建厂房和重新选址在新的生产场所扩建厂房。原有生产场所基础上扩建厂房,食品生产者应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重新选址在新的生产场所扩建厂房,食品生产者应到新厂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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