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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 2019-05-21来源: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5-21 生效日期 2019-05-2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我省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食品销售者陆续开业经营,为切实保障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现就做好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食品销售者自查自纠。督促恢复经营的食品销售者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重点清理“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停业期间未按照温度、湿度要求贮存的食品。指导食品销售者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使用加盖容器或非敞开式容器存放散装食品,或者将散装食品包装销售,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指导食品销售者加强对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食品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品分开存放销售,对经营场所采取消毒措施时注意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并佩戴工作帽、口罩、手套操作。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安排,组织开展对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条件、人员管理、食品状况及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抽检。各地可针对《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的检查项目,对食品销售者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结合检查同步推进对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严厉打击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等行为。
 
  三、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市监食通字〔2019〕544号)要求,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一是适时开展检查。结合学校、幼儿园开学时间安排,对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适时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有无食品小卖部、超市,寄宿制中小学设置的食品小卖部、超市是否依法取得许可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只销售纯净水、矿泉水、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对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56号)情况,以及执行自我承诺和风险警示制度情况。二是开展监督抽检。结合检查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辣条”类食品纳入抽检范围,对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等进行重点检测。三是落实监管制度。按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要求,完整准确公示网格员信息。四是强化问题整治。依法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不属于“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的“辣条”类食品。对校园周边无证无照食品销售者,依法予以取缔。对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要将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其逐步退出;对寄宿制中小学内未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以及不按规定范围销售食品的,除依法查处外,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四、防控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疫情防控措施调整和经营主体恢复经营的情况,加大对食品销售者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以及落实进货查验等义务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者规范经营。结合日常监管,修改完善农村市场食品销售风险清单,逐步掌握本地区农村市场食品主要供货渠道,加强对供货商、批发商、代理商监管。要关注农村大集复市情况,及时跟进对管理者和食品销售主体的监督指导。
 
  五、加强舆情收集处置。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投诉举报。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舆情信息逐一核实处理,迅速处置。各市局要梳理本地区食品销售质量安全风险,研究应对和防控措施,要加强调度,遇到的新情况或重要问题及时报省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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