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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

时间: 2010-02-24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0〕66号
发布日期 2010-02-24 生效日期 2010-02-2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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