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1-04-13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
发布日期 | 2011-04-13 | 生效日期 | 2011-04-1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质检总局办公厅: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4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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