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用酶制剂允许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复函
时间: 2009-06-15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食便函〔2009〕183号 |
发布日期 | 2009-06-15 | 生效日期 | 2009-06-1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加工用酶制剂是否允许在面粉改良剂和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咨询函》(中食协〔2009〕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表C.2)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焙烤食品的专用面粉不属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终产品,属于焙烤食品原料。食品用酶制剂可以添加并存留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以便在焙烤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
使用食品用酶制剂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生产面粉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