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时间: 2011-04-06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2011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 | 2011-04-06 | 生效日期 | 2011-04-0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