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3-02-16来源:农业部,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农业部,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
发布日期 | 2013-02-16 | 生效日期 | 2013-02-1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