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7-11-01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01 | 生效日期 | 2017-11-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