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7-09-14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
发布日期 | 2017-09-14 | 生效日期 | 2017-09-1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