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
时间: 2016-12-30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989号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生效日期 | 2016-12-3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薰衣草管理方式的请示》(冀食药监〔2016〕51号)收悉。经商农业部和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NY/T 1741-2009)将薰衣草列入绿叶类蔬菜范围,主要是基于农业行业科学分类,不涉及具体管理方式。
二、关于薰衣草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年3月9日发布)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程序进行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