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学习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

时间: 2016-12-30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989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薰衣草管理方式的请示》(冀食药监〔2016〕51号)收悉。经商农业部和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NY/T 1741-2009)将薰衣草列入绿叶类蔬菜范围,主要是基于农业行业科学分类,不涉及具体管理方式。
 
  二、关于薰衣草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年3月9日发布)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程序进行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关闭 培训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