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08-11-04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08〕721号 |
发布日期 | 2008-11-04 | 生效日期 | 2008-11-0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