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6-03-22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22 | 生效日期 | 2016-03-22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 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GB 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