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6-03-22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22 | 生效日期 | 2016-03-22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