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和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时间: 2016-02-01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72号 |
发布日期 | 2016-02-01 | 生效日期 | 2016-02-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氨茶碱、双氯芬酸钠也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