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6-01-05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号 |
发布日期 | 2016-01-05 | 生效日期 | 2016-01-0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请示》(新食药监办〔2015〕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