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5-12-03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生效日期 | 2015-12-0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使用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是否需要标示推荐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的咨询函》(中乳协(2015)47号)、《关于低聚果糖在调制乳粉中使用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15)48号)均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我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已明确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该文件已主动公开。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标准发布前应按照现行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