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2-06-05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
发布日期 | 2012-06-05 | 生效日期 | 2012-06-0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