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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通告

时间: 2015-07-15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15-07-15 生效日期 2015-07-1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为规范全省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严格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工作。
 
  二、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生产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其配方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三、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2014年7月1日后生产的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不得含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其标签添加剂项的标注要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四、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烘焙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以及现制现售的馒头铺、包子铺、糕点铺不得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中铝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量(100mg/kg)。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按照《公告》、《标准》违法添加及超量添加行为严肃查处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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