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5-11-23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
发布日期 | 2015-11-23 | 生效日期 | 2015-11-2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