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时间: 2015-06-04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2015年第1号 |
发布日期 | 2015-06-04 | 生效日期 | 2015-06-0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为加强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虾米(海米)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关于虾米(海米)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的加工规范》、《关于流通环节虾米(海米)的经营规范》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虾米(海米)采购和使用规范》(以下统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包装标识,严禁违法添加,保证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虾米(海米)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通告。
附件: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虾米(海米)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虾米(海米)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的加工规范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流通环节虾米(海米)的经营规范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虾米(海米)采购和使用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