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5-04-01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
发布日期 | 2015-04-01 | 生效日期 | 2015-04-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