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
发布日期 | 2006-12-27 | 生效日期 | 2006-12-2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成品
原料→预处理↗
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调配及以后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产品,应在封装前增加杀菌工序;但同时糖度≥18%或pH≤3.5的产品可没有杀菌工序。
如购入的是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没有预处理工序。
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离汁和澄清处理的工序可不进行。
2. 其他蒸馏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成品
白兰地和威士忌需经橡木桶贮存。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蒸馏或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 其他发酵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分离→贮存→调配→除菌(杀菌)→封装→成品
以淀粉质为原料的,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产品为澄清的,需经澄清处理。杀菌工序也可放在装瓶后进行。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2. 发酵或提取过程的控制;3. 贮存过程的控制;4. 稳定性处理;5. 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2. 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除生产场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处理车间、制酒车间、贮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处理车间。
⑴原料处理车间
原料处理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去除杂物(杂质、泥土等)、破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如处理干燥的原料应满足防尘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应满足排水的工艺要求。
⑵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发酵或提取、调配、澄清处理的工艺要求。地面要坚硬、防滑、排水设施良好。如生产蒸馏酒,还需满足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如以淀粉质为原料的,应满足糖化工艺要求。
⑶贮酒车间(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设施和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库内温度、湿度应满足所生产酒种的贮存要求。
⑷包装车间
应能防尘、防虫、防蝇、防鼠;要清洁卫生。应与洗瓶间分开。
⑸成品仓库
库内应阴凉、干燥,有防鼠、防虫、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或污染产品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⑵各车间、仓库应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⑶贮酒车间、制酒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和防爆泵;灯具需使用安全防护罩。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2. 发酵设备或提取设备;3. 贮酒设备;4. 灌装设备;5. 生产蒸馏酒需有蒸馏器;6. 生产其他发酵酒需有除菌或杀菌设备;7. 生产白兰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具备原料处理设备。
四、相关产品标准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11856-1997《白兰地》;GB /T 11857-2000《威士忌》;GB/T 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 1981-94《露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采购的原辅料必须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恒温水浴锅;4. pH计;5. 酒精计;6. 酒精蒸馏装置;7. 分光光度计。
酒精度≤20%vol的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消毒锅;4.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酒精度 |
√ |
√ |
√ |
|
3 |
铅 |
√ |
√ |
* |
|
4 |
食品添加剂 |
√ |
√ |
* |
|
5 |
标签 |
√ |
√ |
|
|
6 |
净含量 |
√ |
|
√ |
|
7 |
细菌总数 |
√ |
√ |
√ |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
8 |
大肠菌群 |
√ |
√ |
√ |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
9 |
肠道致病菌 |
√ |
√ |
* |
仅对发酵酒 |
10 |
总糖 |
√ |
√ |
√ |
仅对露酒 |
11 |
滴定酸 |
√ |
√ |
√ |
仅对露酒 |
12 |
甲醇 |
√ |
√ |
√ |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
13 |
杂醇油 |
√ |
√ |
√ |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
14 |
氰化物 |
√ |
√ |
* |
仅对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的蒸馏酒和配制酒 |
15 |
锰 |
√ |
√ |
* |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
16 |
总酯 |
√ |
√ |
* |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
17 |
总醛 |
√ |
√ |
* |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
18 |
总酸 |
√ |
√ |
* |
仅对威士忌 |
19 |
碱度 |
√ |
√ |
* |
仅对俄得克 |
20 |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
√ |
√ |
* |
仅对白兰地 |
21 |
铜 |
√ |
√ |
* |
仅对白兰地 |
22 |
企标中的其他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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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中应有酒精度、感官指标;酒精度≤20%vol蒸馏酒和配制酒应有微生物指标。 |
(二)判定原则: 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分别抽取一种产量最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