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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时间: 2006-12-27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发布日期 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是指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可食用的枸杞、红枣、菊花、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如八宝茶、三泡台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速溶茶类:固态速溶茶(含奶茶、果味茶等):原料→浸提→过滤→浓缩→(加入添加物)→喷雾干燥→包装。

液态速溶茶(含调味、调香浓缩茶汁):原料→浸提→过滤→浓缩→(加入添加物)→包装。

(抹)茶粉:原料→磨碎→包装。

调味茶类:茶叶→拼配(加入配料)→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

3.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的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浸提或拼配、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如垃圾场、医院、化工企业,特别应注意厂房、仓库四周不应有其他的气味存在。

2.厂房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速溶茶类生产企业应铺设地砖),墙面无污垢(速溶茶类生产企业应铺设墙砖)。要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减少空气中的尘埃。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固态速溶茶生产必须具备浸提、过滤、浓缩、干燥、包装设备。

2.液态速溶茶(浓缩茶汁)生产必须具备浸提、过滤、浓缩、包装设备。

3.(抹)茶粉生产必须具备研磨、包装设备。

4.调味茶类生产必须具备包装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

四、产品相关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不着色,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各种花、果(实)类配料应是可食用的,添加的香精、香料应是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独立的审评场所;(二)天平(1mg);(三)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四)台秤。

七、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标签

 

 

2

净含量

 

3

感官品质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4

水分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5

总灰分

*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6

*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7

六六六总量

*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2mg/kg。

8

滴滴涕总量

*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2mg/kg。

9

三氯杀螨醇

*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2mg/kg。

10

氰戊菊酯

*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5mg/kg。

11

乙酰甲胺磷

*

限量指标:≤0.1mg/kg。

12

杀螟硫磷

*

限量指标:≤0.5mg/kg。

13

菌落总数

*

限速溶茶类,按执行标准考核。

14

大肠菌群

*

15

致病菌

*

16

添加剂

*

按执行标准考核。

17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注: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随机抽取其主要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不重复抽取。

(一)抽样地点:成品库。

(二)抽样基数: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 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随机抽取所规定的样品。样品数量为600g(或600ml)。样品分成2份,1份供检验用,1份备用。

(四)封样和送样要求: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封口后现场贴上封条,并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一式4份,应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和抽样人、被抽查单位的签字等。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样罐或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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