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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

时间: 2009-08-11来源:卫生部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9〕709号
发布日期 2009-08-11 生效日期 2009-08-1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卫生部于2月24日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请调查处理部分涉嫌存在违法问题蜂胶产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154)致函你单位,通报中国蜂产品协会反映的蜂胶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监管问题。近期,中国蜂产品协会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蜂胶产品进口和市场方面的问题。

 

  蜂胶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2007年,我部下发《关于“黄芪”等物56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现请你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蜂胶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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