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时间: 2014-11-17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
发布日期 | 2014-11-17 | 生效日期 | 2014-11-1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备注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